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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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楊炎珠 被告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9,129元(以原告所主張之贈與物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價額│├──┼────────────┼───────────────┤│1│臺南市○區○○段○○○號土│34,3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地,權利範圍全部│×132.03平方公尺=4,528,629元│├──┼────────────┼───────────────┤│2│臺南市○區○○段○○○○○號│100,500元(課稅現值)│││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合計:4,629,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