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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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先前於106年4月13日所提答辯狀有所缺頁,然本件承審法官並未依法處理並直接附卷;且被告於兩造於106年4月17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答辯狀繕本,伊無從事先知悉答辯狀內容,當庭亦無時間閱覽該答辯狀,不利原告當庭辯論,承審法官甚至於該期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伊再無言詞辯論機會。又伊多次具狀聲明證據,然未經承審法官依法就調查證據結果曉諭當事人辯論;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㈠字第5號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且該案與本件職災相關,伊並聲請該行政訴訟案件之卷證、判決為證據,承審法官竟然無視原告此處聲請,逕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致伊僅餘上訴救濟一途。另承審法官曾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520號所有偵審卷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878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其衍生之偵審卷宗,然未就該等調閱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當事人辯論。綜觀上情,足徵承審法官執行其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執前詞為由,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並提出本件相對人答辯狀、法官審理單等件為據。惟核其所述,均係就本件承審法官審理本件民事事件,就證據之調查及取捨、訴訟上之指揮等處理情形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是聲請人所為聲請已屬無據。其次,聲請人為本件聲請迄今,亦未具體指證本件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本件承審法官為本件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復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本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是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所舉事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楊忠霖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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