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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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56號聲請人 劉永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石平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石平(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3月22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街○○巷○○號之2)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查,被繼承人石平為榮民,於94年3月22日死亡時無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石平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並該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以94年度家催字第111號裁定准予該遺產管理人為被繼承人公示催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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