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