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被告T○○被告戌○○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e○○、T○○、戌○○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e○○、T○○、戌○○與同案被告N○○、A○○、v○○、戊○○、巳○○、 曾寶明 、亥○○、己○○、h○○、F○○、L○○、R○○、宙○○、X○○、r○○、M○○、w○○、子○○±V○○、n○○、t○○、I○○、 盧青年 、p○○、u○○、g○○、天○○、i○○、H○○、P○○、辛○○、玄○○、卯○○、C○○、G○○、壬○○、d○○、O○○、q○○、丑○○、f○○、j○○、s○○、o○○、癸○○、E○○、丙○○、乙○○、地○○、k○○、S○○、Z○○、W○○、l○○、庚○○、甲○○、Q○○、c○○、m○○、寅○○、B○○、辰○○、丁○○、酉○○、申○○、未○○、Y○○、黃○○、K○○、b○○、a○○、午○○、D○○、U○○、J○○、宇○○(N○○等人另行審結)等人,因不滿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高雄縣彌陀鄉至苗栗通宵海域進行之天然氣海底管線埋設工程,致漁民所造成之損失,獨未對梓官鄉區漁會漁民之損失予以補償,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十二日,分別駕駛船筏,集結壅塞於中油公司在高雄縣永安鄉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航道,致使馬來西亞籍天然氣船,受阻無法進港,致生船舶往來之公共危險。因認被告e○○、T○○、戌○○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e○○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死亡,被告T○○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死亡,被告戌○○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等情,有被告e○○、T○○、戌○○三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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