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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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六八七號
聲明人戊○○
己○○丁○○癸○○壬○○庚○○甲○○乙○○代收人丙○○右聲明人與被繼承人辛○○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辛○○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辛○○之父母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丙○○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 邱憲郎邱麗華邱淑華 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四、丁○○、庚○○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邱憲郎、邱麗華、邱淑華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回執。
五、邱憲郎、邱麗華、邱淑華之戶籍謄本。
六、丙○○、丁○○、庚○○之子女均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無繼承權,此部分請具狀撤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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