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判決(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一九一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易字第九三八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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