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B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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