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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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朱國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旺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遷墳墓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旺之除戶謄本
,及其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不可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
6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林旺之全體繼承人,故聲請人應提
出林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明繼承人正確性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爰裁定聲請人應補正上開當事人適
格之欠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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