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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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7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撤緩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哲愷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士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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