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湯佩靜 被告 王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6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包含原告所受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慰撫金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其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