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9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秀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秀英前甫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間因公共危
險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甫期滿,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仍不知警惕,再犯
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之意,
量刑自不宜從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