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張文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繼泰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