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張文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繼泰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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