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綱維
范綱亮
阮玉池
黎旻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聲琦
潘貴娥
謝見財
張秀鸞
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5
月20日所為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貳、實體部分第一點所載「請求被
告給付全部會款各新臺幣(下同)80萬元予系爭合會之活會
會員即原告等7人等語」為誤寫,因其中原告范綱亮參加2會
,是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會款各80萬元予系爭合會
之活會會員即原告等7人共計8會等語。(計算式:800,000
÷8×5=500,000)」,爰依民事訟訴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
更正云云。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
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
30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吳聲琦、潘貴娥、謝
見財、張秀鸞、吳文忠等人各「應給付原告范綱維、范綱亮
、阮玉池、 白光輝 、 陳宏宗 、黎旻珠、 馮俊嚴 80萬元」(本
院卷第45頁),嗣於102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並聲明上開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范綱維、范綱亮、阮玉池、白光輝、陳
宏宗、黎旻珠685,714元」(本院卷第149頁,計算式:800,
000÷7×6=685,714,小數點以下4捨5入),核其意旨均係
請求死會會員即被告等人各應給付80萬元予活會會員即原告
等7人,且原告范綱亮始終未就其參加2會而另為主張,自難
認本院前開判決有聲請人所指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
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