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童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雪嬌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
出被告應拆除法定平台上違建物之價額之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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