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高大順
被 告 翁卿彬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三號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3日以拍賣方
式買受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房屋暨所坐落
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被告已向原所有權人承租,
期間至102年8月11日,然被告已逾6個月未繳納租金,原告
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
被告返還租賃房屋及給付自101年9月3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損害金80000元及就已到期之租金部分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已另行向原告起訴主張伊在承
租期間就系爭房地有優先承購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訴字第4433號事件),另案若判決伊勝訴,原告於本案即非
所有權人,故另案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等語置辯。
三、經查:被告訴請原告損害賠償、確認於拍賣程序就系爭房地
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確認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關係不存
在,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字第4433號事件審理中,有原
告於102年6月4日陳報之起訴狀影本1份可佐,經核:該案為
本事件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