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20元,以債權人總計3人,每人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算,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20元(計算式:3人34元10次-1,000元=2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
⒈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存摺、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⒊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即97年6月至99年6月止)每月薪資
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四、、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釋明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之人數、分擔比例以及提出家族系統表。
五、聲請人之配偶以及受扶養人於近1個月向國稅局所申請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六、聲請人民間債務之契約書及繳納民間債務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之健保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釋明現戶籍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
九、釋明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