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渠之姓氏從母姓,係稱渠於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經養母 蘇雅花 收養,嗣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與養母蘇雅花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因聲請人之生父 陳萬得 已死亡,聲請人之生母乙○○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申請完成撤銷冠夫姓之登記,又聲請人之生母乙○○之家族無蘇姓男丁,恐有無後之虞、違反傳統孝道之懼云云,並未提出 依渠 等父親之姓氏對渠等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