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非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非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非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0000000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
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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