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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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明人己○○○
丙○○丁○○戊○○
樓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