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8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便利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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