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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