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7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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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郭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7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1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