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伯三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莊婷聿 律師
江健鋒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