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賴錦進
被   告  王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表】:(新臺幣)
┌──┬───────┬─────────────┬─────────────────┐
│編號│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利率│起訖時間│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
││││自104年3月6日│自96年7月6日│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
│1│56,310元│7.73%│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自96年6月5日│自96年7月6日│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
│2│415,438元│3.97%│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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