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保險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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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保險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