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華風製鞋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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