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陸包(驗後合計淨重壹點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十六包(驗後合計淨重一‧三五公克;聲請人誤為一包)、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