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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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第二十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