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十日,連續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上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七二八號裁定送台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就前開扣案之違禁物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九八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惟查獲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一包(毛重一‧二六公克、淨重○‧九九公克、取○‧○一公克化驗、驗餘淨重○‧九八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北市鑑毒字第七七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取樣化驗部分(淨重○‧○一公克)既已因驗析用罄而滅失,自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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