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小字第2130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購買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鄉○○街○○○巷○○
弄○○號之房屋及土地,業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房屋予被
告,惟被告仍積欠價款新臺幣(下同)89,218元未給付云云,業
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客戶撥款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雖被告抗辯係因該房屋有漏水之瑕疵,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拒絕給付剩餘款項,惟該瑕疵既經原告於7月間修繕完畢,此有
修復前後照片8張附卷可稽,故被告即應依買賣之法律關係給付
剩餘價款,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