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內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銀元參仟元。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內容所示之刑,均經分別判決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