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廖于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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