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26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26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