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86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及警局寄存送達收件節本各一件在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2月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
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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