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
號3樓之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執聲沒字第五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其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乙○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其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該署亦傳拘無著,未能代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雄檢 博岱 九五執助一一九九字第七二○六一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各一紙、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中分六警偵字第○九五○○四一五九四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一紙及留置送達相片二幀、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清警偵字第○九五○○五七三五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一紙及留置送達相片二幀、拘票、拘提報告各一紙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一紙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乙○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一紙可佐,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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