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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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9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建民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6年8月5日│30,000元│WHA0000000│││││行│││││├──┼─────────┼─────────┼───────────┼────────┼────────┼──┤│002│陳建民│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6年8月5日│25,000元│WHA0000000│││││行│││││├──┼─────────┼─────────┼───────────┼────────┼────────┼──┤│003│陳建民│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6年9月5日│30,000元│WHA0000000│││││行│││││├──┼─────────┼─────────┼───────────┼────────┼────────┼──┤│004│陳建民│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6年9月5日│25,000元│WHA0000000│││││行│││││├──┼─────────┼─────────┼───────────┼────────┼────────┼──┤│005│陳建民│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6年8月20日│21,600元│WHA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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