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第8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3月10日│66,650元│NE0000000││││有限公司 孫寧生 │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