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70號
聲請人甲○○
之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8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楊雲霞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5年11月25日│33,600元│SH0000000│││││社吉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