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富祥 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富祥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29,
963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
○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 林姿君 ,以擔
保相對人林姿君對相對人謝富祥新台幣4,000,000元之債權
,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謝富祥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
求相對人謝富祥、林姿君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