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706號債權人 馮少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挺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元及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敘明向債務人林挺裕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㈢敘明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