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53號聲請人BULLO,MARITESRIGOR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ELOSSANTOS,ALEJADELMUND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與相對人姓名不同,應提出相對人即發票人之釋明。
二、釋明相對人DELOSSANTOS,ALEJADELMUNDO之實際住居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三、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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