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廖子豪
被   告  黃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紀錄查詢
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至被告固辯稱其目前無資力償還云云,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
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
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
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
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
屬無據,委無足採。是以,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