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 殷玉容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告 賴永清
林春長 賴建春 賴寶蓮 賴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維平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之臺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應有部分為200/300),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9,752元,然其係以民國104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距本件訴訟繫屬之105年5月30日間隔1年有餘,且土地公告現值難認定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嗣經兩造同意本院指定鑑定機關鑑定系爭土地價額,由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市價,綜合經濟、市場、政策、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與系爭土地個別因素為比較,認系爭土地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每坪單價為9萬7,000元、總價為3,066萬2,913元等情,有106宏估務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足參,應認有相當憑據,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價值核定。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44萬1,942元(計算式:00000000200/3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960元,原告僅繳納15萬9,752元,尚有3萬2,208元未為繳納,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蒨儀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仁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