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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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 殷玉容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被告 賴永清
林春長 賴建春 賴寶蓮 賴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維平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元。
理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原定於民國106年
7月21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測量及繪製複丈成果圖,惟因未據原告預納測量費用,致前開履勘期日取消等情,有本院106年6月27日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原告106年7月20日民事改期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41頁至第144頁)附卷可稽。原告前亦曾因多次聯絡不上而未能即時繳納鑑定費用鑑定系爭土地於本院繫屬時之交易價額,復因出國未能聯繫而未繳費,使本件訴訟延宕多時,然兩造堅稱不採變價分割(見本院卷第155頁背面、第
168頁背面),如未能到場測量,本件訴訟實無從進行,是本院再次定於106年12月5日上午10時至現場履勘並囑託新店地政進行測量。又原告應負舉證之責而預納測量費用,經本院函詢新店地政事務所,測量費用如現場具既有界線,則每塊以新臺幣(下同)800元計算,如一分為二計1,600元、一分為六計4,800元;如現場不具既有界線,則每塊以1,
200元計算,方案須各自計費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頁),本件原告係請求共分割為6塊,被告則請求共分為2塊,且現場並無分割界線等情,有兩造所提分割方案與被告說明在卷可查(見本院105年度店司調字第228號卷宗第7頁;本院卷第108頁、第124頁),以之計算本件測量費用預估為9,600元(即1,2006+1,2002=9,600),應由原告預納,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