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秀枝
被   告  葉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20
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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