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潘昭惠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被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0年1月6日具狀撤回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
6930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系爭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業已終結,尚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