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詹文馨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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