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而聲請人所負債務為新台幣(下同)1,238,051元,目前全家收入約18,000元,扣除全家三口必要生活費29,487元,已入不敷出,顯無資力支出相關聲請費用,為此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之95年及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0年至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