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涂進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臺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二八五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記在卷可憑,上訴人並未於該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二十日以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上訴難謂合法甚明,是本院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之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同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曾宗欽~B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